強化防雷減災工作的主體責任:
(一)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二)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維護單位(以下簡稱“有關單位”)應當切實履行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雷裝置定期檢測規定,主動委托具有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且服務信譽好、技術能力強的單位實施定期檢測,針對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整改;并加強自查自改,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
壓實防雷安全監管責任:
(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制度,加大對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和防雷檢測單位的檢查力度,依法對安裝不合格雷電災害防護裝置、違反防雷裝置檢測管理規定和防雷檢測資質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通報和查處。違反有關規定,因雷擊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為強化資質單位主體責任意識,切實提高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組織落實對轄區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將在市氣象局官網公示,考核不合格結果相關信息記入檢測單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抄送資質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