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綜合布線安裝
9.1.1 主控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壓配電線路(三相或單相)的單芯線纜不應單獨穿于金屬管內。
2 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的交流和直流電線不應穿于同一金屬管中,同一交流回路的電線應穿于同一金屬管中,管內電線不得有接頭。
3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電線(電纜)的額定耐受電壓值不應低于750V,且必須穿在金屬管中。
9.1.2 一般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物內傳輸網絡的綜合布線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50312 的有關規定。
2 當信息技術電纜與供配電電纜同屬一個電纜管理系統和同一路由時,其布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纜布線系統的全部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本規范第7.1 節的要求進行等電位連接。
2)由分線箱引出的信息技術電纜與供配電電纜平行敷設的長度大于35m時,從分線箱起的20m 內應采取隔離措施,也可保持兩線纜之間有大于30mm的間距,或在槽盒中加金屬板隔開。
3)在條件許可時,宜采用多層走線槽盒,強、弱電線路宜分層布設。
3 低壓配電系統的電線色標應符合相線采用黃、綠、紅色,中性線用淺藍色,保護線用綠/黃雙色線的要求。
9.2 綜合布線安裝工序
9.2.1 信息技術設備應按設計要求確認安裝位置,并應按設備主次逐個安裝機柜、機架。
9.2.2 各類配線的額定電壓值、色標應符合本規范第9.1 節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并應經檢查確認后備用。
9.2.3 敷設各類配線的線槽(盒)、橋架或金屬管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并應經檢查確認后,再按設計文件規定的位置和走向安裝固定。
9.2.4 已安裝固定的線槽(盒)、橋架或金屬管應與建筑物內的等電位連接帶進行電氣連接,連接處的過渡電阻不應大于0.24Ω。
9.2.5 各類配線應按設計文件要求分別布設到線槽(盒)、橋架或金屬管內,經檢查確認后,再與低壓配電系統和信息技術設備相連接。